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在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证据规则来执行,其中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信奉“口供为王”,忽视其他证据,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个弊端,那么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何在?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
  口供在证据价值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证据的直接性,对查清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存在不稳定性和虚假可能性,如果运用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正是口供在证据价值上的优劣性并存,致使口供的运用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如果过分强调口供的作用,则有可能产生口供中心主义倾向,并带来产生冤假错案的风险;而完全否认口供的作用,却又与办案实际不相符合。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口供产生的风险,许多国家都在赋予口供证据价值的同时,又否认其具有完全独立定案的能力,并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口供补强规则便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并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其独有的诉讼价值。
  (一)强化口供真实性,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在于查清犯罪事实真相,获取口供的动力也在于此。可是,口供常常真假难辨,即便是合法取得的口供,也有可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种心理动机而虚伪陈述。如果仅根据自愿承认犯罪的口供就直接定案,就很有可能出入其罪,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口供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仅仅依靠口供,而不顾收集其他证据,那么一旦被告人翻供,案件就将处于定罪无根据的被动状态。”因此,口供补强的价值之一就是,在合法获取口供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口供真实性问题,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二)防止侵犯人权,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尽管我国1979年刑诉法、1996年刑诉法均禁止刑讯逼供及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非法取证行为并没有因这一规定得到有效控制。其原因就在于“国家对社会控制能力的不足导致刑事诉讼证据难以客观化”,从而导致口供在定案中的滥用,致使侦查人员始终有非法获取口供的内在动力。而只有弱化口供的证明力,使口供不能成为定案的唯一根据,才能迫使办案人员不得不改变侦查策略,从专注突破口供转变为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二、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条件要求
  与其他证据规则一样,口供补强规则也存在着证据的品质要求。易言之,能补强口供的证据应当满足该规则独特的条件要求。
  (一)可采性
  证据的可采性,又称证据的容许性或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其首先要求补强证据具有合法性,即与被补强的口供一样,在收集主体、收集程序、收集行为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也就失去了对口供的补强功能。
  其次,要求补强证据与被补强的口供之间具有关联性,即补强证据必须对口供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和确实帮助,能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通常与其作案行为没有实质联系,因而不能作为口供补强证据使用。又如,案后的悔罪表现、和解协议由于与犯罪行为的紧密程度不强,因此也不能作为口供补强证据使用,仅能作量刑证据使用。
  (二)可靠性
  “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作为补强证据当然也要符合这一属性,做到来源可靠。对于不能查明准确来源的材料,如匿名信、应当出庭但拒不出庭的鉴定人意见、应当出庭但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补强口供的证据使用。同时,在收集补强证据时,办案人员不能依主观因素而歪曲客观事实。
  (三)独立性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种情形:当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时,公诉人仍然照本宣科地出示、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的有罪供述。而且,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形,您习以为常,无人提出异议。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来补强被告人的法庭供述,违背了补强证据的独立性。因此,对被告人当庭认罪案件,公诉人示证的正确方法应是略过被告人的供述,通过出示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即便是被告人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公诉人也应仅针对其不认罪部分的事实,向法庭出示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并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由于仅凭犯罪嫌疑人口供进行结案的话,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推出就是为了公安机关能尽早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口供补强证据也要满足可采性、可靠性、独立性特征,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证据,公安机关才能采纳
总结: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在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证据的采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证据规则来执行,其中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广州眼睛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劳动者在公司过程中发生伤害或者职业病等的风险所设置的。当我们不幸遭遇了工商,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赔偿。但是不同地方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不相同的,这是因为各个地方的经......


·提出工伤认定多久受理?
      工作岗位上会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或者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中所受到的不良伤害称为工伤。为了保护工作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国家针对工伤设立相关法律条例来维护劳动者。我们不妨一起......


·赡养纠纷诉讼费是否可以减免
      赡养纠纷诉讼费是否可以减免一、赡养纠纷诉讼费是否可以减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


·“约定”优先
      “约定”优先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原则。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通俗讲就是依......


·妨碍作证罪能怎么处理处罚的
      妨碍作证罪能怎么处理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