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关于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分割时按照平等分配原则进行分配。(一)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同居现象比较普遍。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所以,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分配。二、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以后的期间,财产关系认定和分割应当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而对于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期间,应完全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要求。那么如何才算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呢?行为上以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度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人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以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必然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包容、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在离婚双方进行财产分配时,若是财产金额较大,可以向有关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尽量较少正面的冲突,恶化矛盾,拉远双方的距离。同时,在确认完双方的共同财产后,双方若是和平离婚,应当遵循平等分配原则,将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有序进行分配,当然若是具有共同债务的也应当共同偿还。
  
  
  
总结: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关于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涉及非法集资两类犯罪是什么?
      涉及非法集资两类犯罪是什么?涉及非法集资两类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


·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贬值谁来赔偿
      一、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贬值谁来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应该向发生物体坠落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索......


·受贿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受贿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受贿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再抓反腐倡廉工作,指出只有公开透明的政府才能真正的为人们服务,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很好的践行......


·可以跟服刑期间的人离婚吗
      有的人认为如果配偶下落不明或者在监狱服刑的话,那这样的情况下就是不能离婚的,只有在找到了对方或者对方刑满出狱之后,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到底可以跟服刑期间......


·在道路上开车行驶时,难免遇到各种路况或者发生弯道交通事故,当
      在道路上开车行驶时,难免遇到各种路况或者发生弯道交通事故,当发生事故报警后,交警会来进行现场处理,具体认定还需要一些时间,那么弯道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弯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怎......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