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旷工三天自离会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旷工三天自离会解除劳动合同吗
  
  旷工三天自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旷工达到三日以上,视为员工自离”,该项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的情况,且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经过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2、如果员工三天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旷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应当及时向员工送达相关的催告到岗履职通知书,明确员工因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违法单位的规章制度,视为其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为证据予以保存。
  
  二、相关信息:
  
  1、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旷工按工作日论。
  
  2、失业金的领取标准: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④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出勤办法,或者明确旷工的罚则,且提前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二)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即使旷工开除,也应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请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影响今后就业和办理失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员工没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没有请假告知用人单位或者是没有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的,应该按照自理的情形进行处理,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形存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的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一、旷工三天自离会解除劳动合同吗旷工三天自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旷工达到三日以上,视为员工自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正当防卫负刑事责任么2023
      正当防卫负刑事责任么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1、中国《刑法》......


·一、因为超生可以被辞退吗?
      一、因为超生可以被辞退吗?不可以,超生不属于法定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这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议的时间是收到道路交通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议的时间是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


·昆山工伤鉴定过程是什么
      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劳动者工伤事故种类不同,工伤鉴定的内容和程序也不尽相同,那么,昆山工伤鉴定过程是什么?当地劳动者应应积极关注昆山当地工伤鉴定相关部门信息,以当地具......


·《民法典》收养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收养条件有哪些《民法典》收养条件有哪些(一)、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


·行政诉讼中的回避适用对象是指哪些人
      行政诉讼中的回避适用对象是指哪些人一、行政诉讼中的回避适用对象是指哪些人?(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


一、旷工三天自离会解除劳动合同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