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的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的是什么?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做出了错误的决定,也一定会给当事人造成非常大的困扰和影响,那么国家也是有义务去承担责任,首先是要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进行恢复,同时也要对期间造成的名誉权及时进行恢复,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等情况后,也是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赔偿金。
  
  
  
  
总结:一、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的是什么?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要怎么对累犯量刑处罚?
      累犯是指由于故意犯罪曾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5年)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为实现预防与打击犯罪之目的,对累犯从严惩处......


·涉嫌拐骗儿童罪应该如何处罚
      涉嫌拐骗儿童罪应该如何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


·企业老板转移资产怎么处理
      企业老板转移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


·一、离婚赔偿条文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赔偿条文规定的情形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


·一、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主责要坐牢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主责要坐牢吗?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主责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的话,是要坐牢的。司机驾驶汽车发生车祸,事故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交警支队认定司机承担主要责......


·法院调卷函由几部分组成
      一、法院调卷函由几部分组成?法院调卷函由三部分组成:1、标题;2、内容。写明案由,原审判日期及案号,说明调卷原因(申诉、抗诉、复查等);3、尾部。写明套语,单位名称,注明年月日,加......


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的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