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期限的,一般到期之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会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由于并没有实际约定劳动期限,因此在解除上面,可能有人认为比较复杂。其实对于这类劳动合同,要解除也不是没有办法。实际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三种方式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如何变更监护权,监护人怎样变更
      在指定了监护人之后,也是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导致监护权发生变更的,那么实践中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变更,而当事人又该如何变更监护权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离婚宝宝抚养费多少钱,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宝宝抚养费多少钱,是怎么规定的?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


·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


·嫖娼属于犯罪吗 2023嫖娼被抓有什么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我国明令禁止的,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嫖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而要是有嫖娼行为的人被抓的话,此时又会给予怎样的处罚?我们整理了......


·一、二手房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用的情形有哪些?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公务员立案侦查期间工资还发放吗?
      公务员立案侦查期间工资还发放吗?公务员立案侦查期间工资,是需要发放的,但如果犯罪事实认定的,则需要进行处理后进行工资的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