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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不认罪判刑方法的问题解答:

  关于醉驾不认罪判刑方法的问题解答:
  
  【1】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醉驾不认罪会怎么样
  
  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三、相关规定的变化
  
  (一)2013年12月80毫克以上属醉驾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升80毫克/100毫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二)2015年8月严重超速超载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2017年5月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之后还拒不认罪,态度已经是十分恶劣了,不要妄图以局部热播最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实际上,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在怎么不承认,再怎么否定,这些都是无效的,最终还是会被法律制裁的,遵守法律就是最好的选择,而做错事情之后要回改,认罪就要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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