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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中止的情形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期间中止的情形如何规定的
  
  一、行政诉讼期间中止的情形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其中“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避免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加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的申诉范围有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中止是在行政诉讼进行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某种特定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暂时中断,待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中止不同于行政案件的延期审理,前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中止的时间相对较长,后者是另定开庭期日,一般推迟的时间较短,同时,行政案件延期审理后,诉讼活动仍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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