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的房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的房产,对于这样的房产,法律规定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则需要做出分割。不过在此之前需要先对夫妻共同的房产做出认定,而不是任由当事人说是共同房产就属于共同房产。究竟怎样认定夫妻共同的房产?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认定夫妻共同的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时期夫妻所得的房屋称为夫妻共同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主要是指:
  (一)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获得的房屋;
  (二)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屋,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如今,在我国房价是比较高的。因此一旦夫妻离婚的,就会比较看中房产的分割。而在具体分割房产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的房产。要是属于一方房产的话,此时不能要求分割房产,但可以就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要求进行分割。
总结: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的房产,对于这样的房产,法律规定要是日后夫妻离婚的话,则需要做出分割。不过在此之前需要先对夫妻共同的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一、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还在公司上班有补偿吗?
      一、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还在公司上班有补偿吗?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


·住院怎么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常见的行为,大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说对民事纠纷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直接涉及到赔偿和案件的真相。但是有些时候当事人会处于住院......


·职业病不是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引起的怎么办?
      职业病不是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引起的怎么办?在一些情况下,职业病还是相对较为隐性的。一个劳动者在先前公司上班的时候,受工作环境等影响可能就埋上了职业病病根,之后跳槽到下一家公司的时候......


·借条过了还款时间还可以起诉吗?
      借条过了还款时间还可以起诉吗?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之后,三年内有效。当事人可以对照手中的借条,如果还在诉讼时效内的话,要抓紧时效向法院起诉处理。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


·什么样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什么样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


·子女抚养费可以增加吗
      父母离婚后,抚养费是孩子重要的生活来源,如果子女抚养费不能维持生活的时候,子女抚养费可以增加吗?不少人都想要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但却又不清楚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接下来,就让我们来......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的房产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