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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是怎样的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是怎样的
  
  在诉讼活动当中证据对于诉讼案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整个诉讼案件都是围绕证据来展开的,所以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就极为重要了,那么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是怎样的?什么是实物证据?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
  
  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痕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
  
  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
  
  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刑事证据规定还针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
  
  司法解释在物证、书证的来源方面所确立的排除性规则:“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需要证明的物证、书证的保管链条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审查物证、书证的真实来源,这可以通过审查被收集提取的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的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等方式来加以检验;
  
  二是全面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提取过程,也就是上述笔录类证据材料是否记载了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过程,以及是否记载了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以及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信息;
  
  三是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等各个环节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以上是我们对于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以及实物证据的概念的一些概括和总结。证据对于整个诉讼案件来说就是关键的存在,没有证据就没法定案,整个案件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所以在鉴真实物证据时一定要遵循鉴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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