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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属于实务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了办案人员重要的辅助工具,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很强的证明力,那么鉴定结论是属于实务证据还是言词证据?我们通过查阅有关资料,通过下文和您简单讲一讲。
  
  一、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吗?
  
  鉴定在诉讼中已被广泛采用。它在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帮助侦查、审判人员判断案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计鉴定,刑事技术和其他种种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 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 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虽然它不是实物证据,但是它是证据之王,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这和一般的言词证据不一样,多数司法鉴定属于物证鉴定,它的目的是确认物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这个目的和作用也和一般的言词证据不同。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质的人以自身专业技能,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对某种状态发表判断,同时加入其语言描述,是言词证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何区别?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见,虽然说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客观性强、证明力高,学者关于鉴定结论是属于实务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还是有一定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将鉴定结论归于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其证明力要明显高于证人证词等普通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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