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我看这个规定是不会变的。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作出裁判;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的执行;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
  
  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10)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有何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我们要注意,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提高案件的审理的效率,方便您更快的完成安检的审理,另外,如果不符合原告就被告原则的是有条件,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进行确定具体的做法。
  
  
总结: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一、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在南京起诉离婚多少钱?
      在南京起诉离婚多少钱?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


·一人公司法人资格是怎样确定的
      一人公司法人资格是怎样确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


·如何理解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配售对象?
      如何理解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配售对象?一、什么是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


·如何写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
      刑辩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保护的时候,包括书面的辩护与口头辩护,其中书面辩护就是些辩护词,而口头辩护则是指庭审辩论。对于不同的犯罪辩护词的内容不同,那么这个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呢......


·一般情况下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车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其中......


·预售商品房交付要满足什么条件
      预售商品房交付要满足什么条件一、预售商品房交付要满足什么条件关于商品房的交付的法定条件,如上述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为“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对“验收......


民事诉讼法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