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欠债的人死了家里不还符合法律规定吗

  欠债的人死了家里不还符合法律规定吗 一、欠债的人死了家里不还符合法律规定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债务人的遗产足够偿还,债款仍然可以要回来的。
   二、 欠款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家人要债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债务人的近亲属是否对已死亡的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要区分死者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2、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又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人死亡的,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其次,要区分死者的近亲属是否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看到欠债的人死了家里不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得看是否存在继承关系,您你一定要闹明白这一点,否则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您在讨债的过程中,一定得注意方式方法呢的合法性,要不然不光钱要不回来,还会惹上麻烦,得不偿失。
  
  
  
总结:欠债的人死了家里不还符合法律规定吗一、欠债的人死了家里不还符合法律规定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在我国强制执行人跑了拒执罪是否构成?
      像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的是,如果不履行相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话,那么是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这种惩罚不仅仅是行政方面的罚款,还包括刑事方面的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只要单位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的,那么不少人就认为单位这是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属于拖欠工资的。那么您知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


·什么是拒绝履行,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诺千金”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现实中老赖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人们对此无可奈何,老赖却气焰日盛。那么本次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什么是拒绝履行,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遗产是怎样分配的 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只能更好的保存长辈辛苦一生的劳动成果,还能增加财富,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但是一般情况下,被......


·国家赔偿的归类原则有哪些?
      现如今,有许多国家赔偿案件,却往往的得不到解决,亦或是只得到国家不予赔偿的话语。其实,这都是人们对国家赔偿法和赔偿案件分类的概念混淆不清和对国家赔偿的归类原则的认识错误导致的。下面......


欠债的人死了家里不还符合法律规定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