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是怎样的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是怎样的 ?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①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②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综上所述,只要债满足上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在进行诉讼存续期间就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其实民事诉讼的起诉最主要是为了债权人能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所以不论是上诉权还是撤销权其初衷都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如果您还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网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总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是怎样的?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什么理由离婚离的最快
      什么理由离婚离的最快最快最简单的离婚方式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


·伪造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伪造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公司并购的一般操作程序
      公司并购的一般操作程序公司并购的一般操作程序1、并购决策阶段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绝大多数人表面上风光无限的生活,那也是因为别人在背地里比平常人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但是我们每个人都要知道,想要给自己和家人创造幸福的生活条件是要依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去创造的,绝非是通过......


·一、轻微脑震荡误工费要求支付保险公司是否认可?
      一、轻微脑震荡误工费要求支付保险公司是否认可?交通事故发生轻微脑震荡要6个月误工费,保险公司认可,要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误工费是作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的。现阶段我国家未就......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是怎样的 ?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