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由市或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依据现场调查核实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应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入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结果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县区或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条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范围内,国土资源、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批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准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设立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相关手续的,征地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以上便是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从上文中不难看出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上,包头的各级政府都在尽力的协调。而且补偿费用也是以最快的速度分发到每个拆迁户的手上,政府的工作效率也是希望可以让广大农民朋友可以更加安心的支持拆迁工作。
  
  
  
总结: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60岁以上交通事故有误工费吗?
      60岁以上交通事故有误工费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


·构成逃税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
      构成逃税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条件?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一、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


·一、子女共同赡养共不共同享有继承权?
      一、子女共同赡养共不共同享有继承权?共同赡养老人的子女一般应当共同拥有继承权,如果老人遗嘱明确不共同拥有继承权,应当按照遗嘱执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法......


·起诉离婚可以不分财产吗?
      起诉离婚可以不分财产吗答案是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所以可以采取只起诉离婚不分割财产。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


·拖欠货款是否系诈骗都有哪些解释
      拖欠贷款在我国是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对我国的相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虽然拖欠贷款是一类违法行为,但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不构成诈骗。下面我们就拖欠货款是否系诈骗都有哪些解......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