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高危岗位上,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很大,由于职工享有工伤保
在一些高危岗位上,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很大,由于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一旦发生工伤导致人身伤害乃至死亡的,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通常,这笔费用是由公司承担的。但是有些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破产,此时员工因工死亡的话,赔偿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那么员工工伤死亡如公司破产无钱赔偿怎么办?我们给您简单分析分析。
一、员工工伤死亡如公司破产无钱赔偿怎么办?
对于破产的公司,你可以把工伤赔偿作为破产债权,优先支付给你,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框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作为破产债权,根据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可以有效解决员工工伤死亡如公司破产无钱赔偿的问题。
二、哪些情形下,职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因工伤死亡能够拿到多少补偿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由此可见,当遇到员工工伤死亡如公司破产无钱赔偿的情况时,家属也不要气馁,家属可以将员工工伤赔偿作为破产公司的债权,优先偿付。除此之外,针对公司无力进行工伤赔偿的,社会保险机构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拿出一笔钱,先行赔付给家属,帮助其渡过难关。
总结:在一些高危岗位上,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很大,由于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一旦发生工伤导致人身伤害乃至死亡的,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金。通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业主解决房屋漏水的方法有什么?
业主解决房屋漏水的方法有什么?业主解决房屋漏水的方法有什么??1、保留证据房屋漏水,首先应拍照保留证据。2、确定漏水责任人房屋漏水与房屋结构、防水处理、排水系统等有关,术业有专......
·入职需要提供四级证书?
劳动者在通过面试后,公司一般会安排其入职。职工在入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若单位有能力要求的,也应当提供能证明自己能力的证书。那......
·销售假冒商品低于1万的处罚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
·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023
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该如何划分呢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该如何划分呢一、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该如何划分呢(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
·降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不仅是可以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也是可以变更抚养费的。而关于抚养费的变更就分为了两种情况,即增加抚养费和降低抚养费。不管是哪种变更此时都需要法定事由,那其中降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有......
在一些高危岗位上,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很大,由于职工享有工伤保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