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一、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请民事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提请民事诉讼有严格的要求。其中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清晰的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要充分,并且应该是想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同样,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都是两年。
  
  
  
总结: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哪些?一、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可以先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还可以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法院的选择上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对于发生纠纷之后管辖地的问题其实法律上也是做了相关的规定的......


·打架轻微伤不赔偿后果是怎样的?
      现在的人一冲动,总是会因为一些小事情双方就大打出手,但其实这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甚至还会因为打架让自己身陷囹圄。而打架造成了对方伤害的,自然也需要作出赔偿。不过现实中有的人却拒绝......


·判死刑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死刑是刑事责任,赔偿钱财是民事责任,所以即使被判死刑,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房地产商起诉住户名誉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房地产商起诉住户名誉权纠纷有哪些规定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
      不管是在工作还是婚姻家庭中,我国对女性的保护都是比较多的,甚至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保护。这主要是从女性的生理结构、家庭职责、地位等方面考虑的。那到底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呢?要......


·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法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