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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上,不少的受害者表示,想要得到国家赔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虽然有些机关同意给予赔偿,但是需要先进行申请,然后申请审核的时间会比较长,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那么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目的是为了能够加快国家赔偿申请的审核的时效,同时也为了能够让权益受损者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得到弥补。当然在该规定出台之后,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核变得更加的规范,同时审核的时间也减少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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