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1)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2)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1)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2)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2)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4)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3、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1)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2)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5)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留置权的消灭可以因为债务消灭而消灭,也可以因为债务人别行提供担保物而消灭。留置物只能是不动产,如汽车、机械设备等等,不动产并不适用。在债权人将留置物进行处理之前,会给债务人一个宽限期,在宽限期间,债务人可以想办法偿还债务,也可以提供其他的担保物作为债务的担保。
  
  
  
总结: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废标的定义及哪六种情形?
      废标的定义及哪六种情形?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


·民事诉讼过程中毁灭鉴定标的物怎么办
      民事诉讼过程中毁灭鉴定标的物怎么办诉讼过程中标的物毁坏可以请求损坏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


·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助办证义务
      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助办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无工作被打伤误工费怎么算《民法典》(自2021年
      无工作被打伤误工费怎么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渭南2023征地补偿价格是怎么样的?
      渭南征地补偿价格是怎么样的?我们个人,一般都是不可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对于林地,土地这些,一般都是国家所有,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是集体所有的,这些除外。所以这些都能够足以证明,个......


·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时间,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颁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同时,1991年......


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