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是需要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目前,我国各省市都确地了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同时,对于城镇和农村的房屋拆迁,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那么,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形式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作价补偿应当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气、供电、通讯、输变电站、公交站场、环卫、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树木绿地、公共汽车停靠站点、消防栓等各类公共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因施工需要迁移的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改、扩建的建设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三)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应当执行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国家对建筑面积计算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重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三)拆除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共福利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或者属经营性但盈利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原装修标准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按城市规划重建超过原规模、原装修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除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算。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作价补偿形式偿还的,或者由被拆迁人负责易地建设的,拆迁人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1、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3、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4、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停产、停工按实际停产停工时间计算的补贴(一般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40—60%计发,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财政拨付工资的单位不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六)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如下:
  
  1、用新房(新建单元成套住宅)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无论是异地偿还(用城郊区偿还城区或者用远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还是原地偿还(城区偿还城区或者近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远城郊区偿还远城郊区)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内的,异地偿还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原地偿还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超过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对结算差价私人和单位无力承受的,可实行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价补偿办法。
  
  2、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的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实行拆一户还一套的办法。原住户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一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偿还一类住房;超过一类不足二类的,偿还二类住房;超过二类和超过三类的,均偿还三类住房。偿还的房屋应以幢或单元划拨。
  
  3、用旧房偿还的,按同等结构、同等面积、同等质量进行偿还,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存在明显差异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七) 房屋产权人自动放弃房屋产权,不要求安置,书面申请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给予作价补偿。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应注销,也不再另行划给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
  
  对产权人居住条件难以保证的,不实行放弃房屋产权作价补偿的办法。
  
  (八)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补偿形式由拆迁人与产权人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定。产权人保留出租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与使用人应当保持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产权人放弃出租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终止,使用人因搬迁腾房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九) 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二、拆迁安置
  
  (一)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在拆迁范围内无力自行解决用房,具有正式居民户口或者具有营业执照以及作为正式办公地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对私自转让、转租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住房使用权的不予安置。
  
  (二)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或者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而房屋一时不能落实的,可以采取临时过渡的办法过渡。临时过渡可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寻找过渡房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5000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限的,须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 拆迁范围内的住户人数,按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在册的常住户口人数计算,但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无困难,以及因入托、上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城镇有住房的,均不予计入。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房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租住公房的凭证计户;拆迁其他居住房屋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市、县房管部门认可的租房凭证计户。安置一般不分户,对在本城镇内另有住房的住户一般不予安置。
  
  通过查阅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房屋拆迁,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两种安抚方式。拆迁补偿的三种方式里,货币补偿需要按照具体地价和房屋估价来确定数额;对于产权置换,也需要先对房屋进行估价。对于大理农村地区的房屋拆迁,则需要参照另外的补偿标准。
  
  
  
总结: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众所周知,房屋拆迁是需要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目前,我国各省市都确地了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同时,对于城镇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在我国误工费该准备什么证明材料?
      在我国误工费该准备什么证明材料?误工费证明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


·罪犯不认罪罪犯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在现实的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身边的案件案情也愈加复杂。案件从立案到判决期间面对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对待罪犯不认罪不可减刑的依据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罪犯不认罪罪犯减刑是不可能的......


·故意伤害他人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怎么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但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


·商标驳回怎么办,商标驳回复审资料有哪些
      商标驳回怎么办,商标驳回复审资料有哪些?一、商标驳回怎么办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搞清楚驳回的理由,如对驳回的理由不服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在建筑工地上施工,为了保障施工双方的权利,建筑公司会与施工方签订一个合同,但是在合同中有很多条文是需要有法律效益的,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签订合同的......


·几次放弃继承权公证合法吗?
      几次放弃继承权公证合法吗?合法,放弃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继承人放弃其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我国法律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遗产的......


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