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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保全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一、撤销权概念
  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的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
   二、合同保全撤销权期限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被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2)由于债权人自己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一般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
  总之,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保全撤销权期限也是有规定的,他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不不能长期使用。虽然撤销权制度还不是特别完成,但法律也在一步步的规范这种制度,以后会更加规范化,更加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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