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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哪些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实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实践中,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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