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误认为侵占罪遗忘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误认为侵占罪遗忘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误认为侵占罪遗忘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分,更多地集中在盗窃罪与“代为保管物”侵占罪之间的区别问题上,而对于盗窃罪与“脱离占有物”侵占罪之间的区别,则论述相对较少。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进而据为己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即到底是成立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由于涉及罪与罪之间的区分、犯罪构成理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等诸多问题,则更是鲜有涉猎。目前更是没有提出一个清晰明确、操作性强的标准,以作为破解该难题的“钥匙”。
  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即应当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来认定犯罪。因此,在客观事实是重罪,主观认识是轻罪的案件中,要判断重罪的客观事实能否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如果能得出肯定的结论,就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因此,将他人的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客观事实是重罪(盗窃罪),主观认识是轻罪(侵占罪)的情况,当行为人的“误认为”合情合理时,只能成立轻罪,即侵占罪,反之,则应成立盗窃罪。
   二、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对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误认为是遗忘物的行为的准确定性,将直接影响到最终判决。我们认为,只要当事人误认为侵占罪遗忘物的情节较轻,并合情合理,就应该以侵占罪论处,量刑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拘役不等,并处罚金。
  
  
  
总结:误认为侵占罪遗忘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一、误认为侵占罪遗忘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分,更多地集中在盗窃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现在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比较猖獗,人们在上网的时候经常能碰到诈骗
      现在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比较猖獗,人们在上网的时候经常能碰到诈骗信息。一些人遭遇网络诈骗后,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其实,对于诈骗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会根据金额来决定是......


·一、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能否获赔双倍工资?
      一、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能否获赔双倍工资?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不能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


·一方在婚后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在婚后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


·抵押合同签订即生效,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之间成立抵押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就提供的担保物办理抵押登记,但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双方均应受到该合同约束,若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人......


·资格证书挂靠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资格证书挂靠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现在很多年轻人为了给自己增加收入,在业余时间内考取一些资质证书,然后通过证书挂靠获取一笔收入。目前这种情况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尽管这样的行为国家是不认......


·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
      常见的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在如今的互联网发达的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距离近了,网上购物也很方便快捷,出门也都不需要带现金了,但是互联网快速的发展有好处也就有坏处,一些不法分子就......


误认为侵占罪遗忘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