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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投诉标准是什么?

  价格欺诈投诉标准是什么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的情况虽说不是什么普遍的现象,但在当前价格欺诈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如果不知道价格欺诈投诉相关规定的话自身是无法进行维权的,这样的话无疑会助长价格欺诈现象的出现,所以我们都要了解价格欺诈投诉的相关规定,遇到价格欺诈的情况要及时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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