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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对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对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在本文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撤销法律援助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不仅个人可以撤销已经申请的法律援助,同样,法律也是可以撤销的。因此,您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确保自己要符合实际的情况,以免被撤销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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