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什么?
  我国关于抗辩权一共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三种抗辩权中最重要的抗辩权,国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主体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条所确立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两种见解:其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其二,已发生的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还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实体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本体的效力体现为拒绝履行权,其他的效力体现在对抵消权的影响,对履行迟延构成及合同解除的影响等。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实体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发生要求抗辩权人主张其抗辩权,有的则不需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体的效力: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利,需要相对人请求履行时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权、请求权或者形成权那样具有主动的性质。这样,除拒绝履行需要积极主张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强调须经行使权利始生效果,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认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资救济。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债权受同时履行抗辩时,不得以之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规定:“附抗辩权之债权不得以之供抵销;因时效消灭之债权,在其消灭前,已适于抵销者,得为抵销。”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也应当作为同样的解释,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追求双方对立的债务能同时履行,这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上的应用,故性质上不得主张抵销而使两债权互归消灭。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我国民法上已不是新鲜事物,但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却的确是个新鲜事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行使,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为消除被告的抗辩,则须证明其已经履行或为履行之提出,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另外,抗辩权并没有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审查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的问题,要注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实体发上的效力的,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是不可忽视的,国家法律有相关规定,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赋予程序法上的效力。
  
  
  
总结: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什么?我国关于抗辩权一共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三种抗辩权中最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工伤认定职责,以及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


·在我国如何防止一楼怎样高空坠物
      在我国由于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空中坠物的事件也是发现频繁,空中坠物因此也成为影响人民安全的一种隐患。相对于一楼怎样高空坠物,我们更应该防止高空坠物的事件发生,这就涉及到本文的知识要点......


·申请管辖权异议可以邮寄吗?
      申请管辖权异议可以邮寄吗?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邮寄给法院,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依法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


·买卖不破租赁还需要重新签合同么
      买卖不破租赁还需要重新签合同么1、买卖不破租赁不需要重新签合同,对于租赁合同如果还在租赁有效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


·快速理赔对方不去定损怎么办
      快速理赔对方不去定损怎么办一、快速理赔对方不去定损怎么办?1、你的车定损后,保留好发票,作为索赔依据。如果对方迟迟不定损,可以请保险公司先赔偿你的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可起诉。至于对方自......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如何写?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如何写?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如何写?父子关系,本来是浓于血的感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父子双方必须采取措施断绝父子关系,那么双方应该怎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