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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会导致保证人抗辩权的丧失,保证人抗辩权有哪些

  怎样会导致保证人抗辩权的丧失,保证人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对于协议合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内容,如果发现对方无法履行协议合同内容且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过抗辩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不同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不同的抗辩权来处理问题,而且不按照要求进行的话可能会导致我们丧失抗辩权,那在什么情况下导致保证人抗辩权的丧失呢?
  
  什么情况导致保证人抗辩权的丧失
  
  法庭发送传票但是没有按照时间规定进行官司的话,即失去抗辩权。
  
  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法院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虽说抗辩权的内容并不是常常可以使用到的,但是如果经常和合同打交道的话,关于抗辩权的内容我们还是需要有所了解的,对于何种情况应该行使何种抗辩权需要有明确的认知,还有就是不能让自己保证人抗辩权的丧失情况出现,否则自身的权益是无法得到正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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