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社会抚养费交给谁以及具体含义是什么

  虽然国家目前已经放开了对于二胎的管制,但是仍然有不少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三胎、四胎的情况。这主要是一些地区的经济落后以及传统思想观念深入人心,比如多生孩子好或重男轻女的观念。对于这类情况,国家仍然是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那么,农村社会抚养费交给谁以及具体含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请跟随律师我们在文中一同了解。
  
  一、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二、农村社会抚养费交给谁
  
  一般去当地计生办交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各地区不一样。差异很大的。征收标准,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社会抚养费交给谁以及具体含义是什么,上文中已经作了详细的解答。农村社会抚养费其实也就是我们以前常说的超生罚款,是一种行政性的收费。由于地区差异,在征收标准上区别比较大。但是,目前我国一直致力于统一相关标准。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总结:虽然国家目前已经放开了对于二胎的管制,但是仍然有不少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三胎、四胎的情况。这主要是一些地区的经济落后以及传统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在我国人们对住宅是特别重视的,住宅不仅是我们居住、生活的地方,而且往往代表着家的所在。当我们外出工作,住宅往往寄托着我们的思念。住宅质......


·票据质押权的生效内容有哪些
      票据质押权的生效内容有哪些一、票据质押权的概念票据质押是指持票人为了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其持有的票据上设定质权的行为。二、票据质押权生效的法律规定1、票据法上的规定《......


·离婚协议抚养权变更双方同意可以不需要公证吗?
      离婚协议抚养权变更双方同意可以不需要公证吗?变更抚养权协议,一定需要公证,这是程序规定的。如果涉及到迁移户口、入学等事项相应机关要求出具通过公证的协议的,则要服从于规定办理公......


·工伤四级未享受工伤待遇怎么办?
      工伤四级未享受工伤待遇怎么办?随着应届大学毕业生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劳动人才投入劳动市场,并且找到工作,赚取工资。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某些原因,给身体受到伤害。受到伤......


·一、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交警会扣人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交警会扣人吗?1、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交警不会扣人。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


·房屋质量条例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房屋质量条例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房子质量问题可以要求修复(一)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还是认为存在......


农村社会抚养费交给谁以及具体含义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