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探视权探望子女,增进与子女之间的感情。探视权的存在有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弥补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阻挠另一方的探视。那么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有我们来为您详细讲解。
  一、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是怎样的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二、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关于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是怎样的问题我们的整理就这么多了。探望并不是一个冷冰冰的形式或者过场,它是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爱的一种表达方式。所以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也不是固定的,它需要根据孩子所处的阶段,结合孩子的意愿合理安排探视时间,毕竟探视本身就是为了孩子。
  
  
  
总结: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探视权探望子女,增进与子女之间的感情。探视权的存在有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弥补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父爱或母爱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的加快,国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如果人们在平时的诉讼中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侵权就可以请求赔偿,请求国家赔偿需要一定的程序......


·没批捕走直诉的案件是否合法?
      一、没批捕走直诉的案件是否合法?没批捕走直诉的案件是合法的,大部分的案件不存在着,紧急淘宝状况是可以不批准逮捕的。直诉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而采取取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东不退押金找谁投诉?可能对于刚刚从高校走出来的毕业生来说,租房的经历是您都所有的。但是,在租房子的时候也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签定合同。还有就是......


·刑诉法扣押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大帮助的物证、书证等,可以依法扣押,具体由侦查人员执行。当然,执行扣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扣押和案件无关的财物,这方面......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


·一、多次查封财产如何分割?
      一、多次查封财产如何分割?多次查封财产分割是按照顺序轮流进行由享有抵押权的人员优先受偿。法院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对于同一财产,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如果......


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