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诉讼时效是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这个期限国家法律有具体的规定。公民的权益在遭受到侵犯之后应第一时间提起诉讼,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可能无法获得权益上的保障。今天我们要来了解的是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相信通过以下文章,您会有所收获。
  
  一、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除了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如要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案件之外,一般的民事诉讼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可以看得出来。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它不能由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约定,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会再受理相关的诉讼请求。
  
  
总结: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诉讼时效是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这个期限国家法律有具体的规定。公民的权益在遭受到侵犯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民事诉讼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有哪些类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


·信用卡逾期立案银行起诉后几天抓人
      信用卡逾期立案银行起诉后几天抓人如果是民事案件被起诉不会抓人,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直接就会来抓。二、信用卡逾期不还,银行会这样做。1、逾期:对于逾期的信用卡持卡人,银行会有1到2个月的......


·犯罪未遂怎么判定?
      犯罪未遂怎么判定?犯罪未遂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两种:1、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杀人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怎么规定的?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怎么规定的?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代位求偿是理赔的重要环节,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存在的争议一直困扰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当事人第二百五十七条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


·襄阳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现实是十分常见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故而一些当事人会想贿赂司法鉴定人员。襄阳市相关部门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秩序,相关法律机......


·民事诉讼抗诉是上抗下审是什么
      民事诉讼抗诉是上抗下审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抗诉是上抗下审是什么而民事抗诉程序往往是上抗下审,极少用同抗同审,且判决、裁定均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生效......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