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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什么?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生活中人们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民法总则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典,维护了个人以及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中就有规定了法人的相关说明,来保障公司的正常发展。那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该有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登记信息怎么变更?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四、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对承担民事责任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任何企业都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代表,同时在法人变更以及成立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进行,如果出现公司破产就要进行法人代表清算程序,从而来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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