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对于代理的权力,根据民法的具体的规定,规定代理人必须按照自己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行为,即相对应的职责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那么对于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可以从其最基本的定义出发,在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决定。
  一、民法总则规定的代理包括的种类
  1、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7、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8、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三、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四、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2、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代理种类,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对于民法总则的代理分为哪几类可以做出判断,民法总则的规定的代理,是需按照札每个代理具体的作用范围,比如对于委托代理,那么该代理人只能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的相关的内容来进行,对于其他的代理,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决定。
  
  
  
  
总结: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对于代理的权力,根据民法的具体的规定,规定代理人必须按照自己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行为,即相对应的职责是委托代理人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构成条件有: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


·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中断后债务人还需要履行债务吗?
      一、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中断后债务人还需要履行债务吗?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中断后债务人还需要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


·代理记账合同模板是什么?
      代理记账合同模板是什么?代理记账是企业将自己的记账报税等工作委托给专门的记账公司完成的行为,企业自己就不再设立关于记账的机构。企业和专业记账公司签订合同之后才能达成一致意见着手合......


·透支信用卡还不上立案了怎么办
      透支信用卡还不上立案了怎么办?1、银行所称的刑事责任,可能是指你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2、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是什么?
      对于做建筑工程的朋友们来说在承包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双方的合同签订还需要了解一下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因为这关系到以后的承包费用以及人员和用工等等要求,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呢?我......


·哺乳期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哺乳期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哺乳期可以离婚的情形有哪些?1、自愿离婚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