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的时候需要了解一下关于离婚的一些法律法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还需要考虑一下孩子的问题,事实上,离婚时子女抚养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很多人都想要知道离婚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孩子判给谁?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2、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抚养费怎么给?
13、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5、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16、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17、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8、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19、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2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的原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比如说孩子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是应该归属在女方的。其次,就是子女抚养的纠纷确实比较难以解决,如果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是尽量的协商解决。
总结:离婚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怎样规定的?离婚的时候需要了解一下关于离婚的一些法律法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还需要考虑一下孩子的问题,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
·保险举报非法集资可以选择哪些方法
在很多涉及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总是针对社会生活当中一些比较热门的行业,比如现在基于我国普通公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保险行业也已经发现了关于非法集资的案例。平时可能也有......
·建筑合同纠纷起诉期间损失怎么计算的
建筑合同纠纷起诉期间损失怎么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
·员工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一、离婚财产的诉讼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财产的诉讼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交纳办法》)关于交纳标准收费办法,非财产案件第一条的规定,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
离婚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