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如何定罪?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如何定罪?
  
  交通越来越发达,交通事故也伴随着飞速上涨。部分司机由于自己的不小心或者是喜欢飙车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加之侥幸的心理而逃之夭夭,最后造成人员死亡,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赔偿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吧。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
  
  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d、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严重超载驾驶的;
  
  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具有上述1-3项及1-5项情况,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
  
  3、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生命诚可贵,我们应该对它负责,交通事故可能因为你的失误会造成对方家庭家破人亡,自己终生受到良心的谴责,自己的家庭也可能因为这次的事故再也没有了以前的欢声笑语,驾驶需谨慎。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准备的肇事逃逸相关的资料了,如果你有更多的问题请和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联系。
  
  
总结: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如何定罪?交通越来越发达,交通事故也伴随着飞速上涨。部分司机由于自己的不小心或者是喜欢飙车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旧病复发申请工伤的程序是什么?
      旧病复发申请工伤的程序是什么?一、旧病复发申请工伤的程序是什么?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你方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


·老人去世遗产归国有吧?
      老人去世遗产归国有吧?并不一定归国家所有,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


·贩毒200克以上会判多少年?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贩毒行为都是给予了严厉打击的,在我国也不例外。认定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时候,并不会实际考虑贩毒的种类和具体的数量,但要是进行处罚的话,就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了。那在我......


·盗窃罪告诉才处理是否正确?
      一、盗窃罪告诉才处理是否正确?不正确的。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


·工厂辞退十年的老员工补偿怎么办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企业主动辞退员工需要按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有哪些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有哪些一、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有哪些(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如何定罪?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