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假释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惩前毖后,不论是拘役、管制还是有期、无期徒刑,其最终目的除了惩戒犯罪人的罪行以外,也是为了帮助和教育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对于经过一段时间的刑期后,犯罪人有明显的悔罪和立功表现的,法律也有相应的假释规定,那么,刑事假释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呢?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已经执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体现刑罚的严肃性,才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来证实自己确实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出狱后不会重操旧业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也就是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适用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与犯罪分子没有执行完毕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将原来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对新罪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送到原来执行的监狱收监。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公安机关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公开宣告假释期满。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假释的适用条件问题,首先只适用于有期和无期徒刑这种刑期较长的犯罪人,其次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应执行刑期一半以上,无期徒刑犯罪人应执行十年以上方可申请假释,最后必须确实经过教育学习有悔罪认罪的行为和表现,确实不再有社会危害性。
  
  
  
  
总结:我国法律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惩前毖后,不论是拘役、管制还是有期、无期徒刑,其最终目的除了惩戒犯罪人的罪行以外,也是为了帮助和教育犯罪人认识到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非法集资一般是指某些人出于谋取私利,不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以吸收社会大量民众闲散资金,通常构成犯罪。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公司注册可以网上申请吗,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注册可以网上申请吗,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公司注册可以网上申请吗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登录系统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记”,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


·没有正式批捕可以取保候审吗
      一、没有正式批捕可以取保候审吗没有正式批捕可以取保候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被逮捕,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经办案机......


·隐名股东未约定债务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责任?
      隐名股东未约定债务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责任?隐名股东未约定债务是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他是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中一般都会有股东,这个股东有......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移送到哪里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移送到哪里?可以移送到检察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


刑事假释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6309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