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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办法

在我们找工作的过程中,一旦被公司录用,就会与我们的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当我们想要解除这份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下面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即: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
  
    (三)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四)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们的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就应该得到相对应的报酬。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我们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也许会因为对劳动合同法不了解而发生纠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办法可以找询问,这样就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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