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谚云"无证人即无诉讼",可见证人证言的地位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民诉法将它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从理论上说,似乎不再值得讨论,而新近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要经双方质证,才可认定其证据效力。这些规定,以理论上是无懈可击的,也无需作进一步的讨论。然而,基于对我国民众的素质的不信任,现行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是怎样来权衡取舍的呢?
事实上,我们很少能理性地对待它,很多时候,审判者均会很主观地排斥它,甚至无需控辩双方的质询、认证,法官往往就依职权将它们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法官们似乎只相信书证的效力,总认为证人证言的主观成份太多,虚假的盖然性太大,无法与书证相提并论。往往在某些以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中,会很随意地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同,证人证言往往能发挥重大的证据效力,审判者很少怀疑国民的素质,当然,刑法中对作伪证的惩罚力度也大,此种信任,是建立在刑法的威慑之上。这样一来,同一个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可能被采信,而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却很可能不被采信。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某人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却很难证明民事事实的发生,仅是因为其作伪证的代价不同,审判者即想当然地将他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排除在可信证据之外。
显然,问题出在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上,它将伪证罪局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而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排除在外,而这种排除确实是荒谬绝伦,因为所有的诉讼都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价值,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在任何诉讼中作伪证,听说医疗事故案例 。都是蔑视法律,危害了司法公正,都应该受到严惩。而我们竟然放纵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给民事司法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刑法中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求情节严重,因此,该法条并不惩罚一般的伪证行为)。当然,尽管有这样的法律上的原因存在,却并不能免除我们在民事诉讼中轻视证人证言的责任。因为在民诉法中,证人证言仍是法定证据之一,因此我们仍然应该审慎地对待,因为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要怀疑证人的可信,对于证词的真实性,应通过双方的质证来确认,而绝不应由审理者凭主观臆断而肆意否认。
上述轻视证人的现实,无需举例来论证,只要看看我们的庭审,再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比较一下,就再清楚不过了。那种通过对证人的精彩的盘诘,而确定案件真伪的场景,在我国几乎是罕见的,而我们的法官甚至也不必重视庭审,似乎只要多翻阅案卷,闭门冥思苦想,就可以确定事实之真伪。而在这冥思苦想中,更多地是主观臆断,完全忘记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
如果说对证人证言的效力还只是轻视的话,对当事人于已有利的陈述,则几乎完全否认其证据资格,也无需去辨别该陈述的真实性。事实上,很多民事纠纷,当事人陈述是唯一的直接证据,而基于对主观性证据不信任的基础,将这一类证据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给民事诉讼的证明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陈述,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实践中需要对其效力加以认定。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要是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话,一般是不能以此定罪的。关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近亲结婚的孩子一定有问题吗?
说到近亲结婚,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时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患病的可能性也比较大。那么近亲结婚的孩子一定有问题吗?我们整理相......
·松原市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境内,非法集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针对此种现象,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各地的相关国家机关都制定了适宜的法律规范,确定了非法集资的立案、量刑标......
·一般进行离婚财产怎么证明吗?
一般进行离婚财产怎么证明吗双方可以持有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购置的私有房产、现金持有数量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财产证明即可。资产证明就是指经过有资......
·缺陷责任期的开始起算日期为何时?
缺陷责任期的开始起算日期为何时?由于即使有些工程缺陷在验收时,或由于设备,或由于工程师的能力有限问题,是无法检验出来的,故而为了使工程的质......
·一、转租赁是什么?
一、转租赁是什么转租赁是指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租入租赁物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交易。早在2000年中国人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间内的维修责任,其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赔付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赔付标准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
·公安撤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撤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执行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复议或者诉讼后,认定执行人行政违规行为不存在的,依法......
·打死人赔钱数额是否有统一的规定的
一、打死人赔钱数额是否有统一的规定的?没有,需要赔偿的主要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