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合法吗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合法吗?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商量后签订债权债务协议书后,债权人因为某些原因想要提前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种行径是否合法呢?我们应该如何保障我们的财产权呢?今天我们就带您来了解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合法吗
  
  就法律而言,双方既以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应当按照协议还款期限履行,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属于违约行为 ;但是,如果因为债务人恶意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因其不能履行约定的到期债务 ,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提前还款。
  
  所以,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债权人是不可以提前要求还款的,这样是不合法的。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称,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三、债权转让与义务转移
  
  (一)转让权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转让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45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四、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后履行抗辩权
  
  3、 不安抗辩权
  
  4、 债权无效抗辩权
  
  在债权债务协议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平等主体,享有法律的保护,都有各自应尽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债权转让与义务转移以及协议中的一些具体的事宜,一定要经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的和谐商量,避免更多纠纷的产生。如在生活中遇到此类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寻求专业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被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怎么办
      被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怎么办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


·施工劳务分包资质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一、施工劳务分包资质标准的内容有哪些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继承公证的材料要哪些?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


·无证驾驶轻微事故怎么处理
      无证驾驶轻微交通事故全可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处理,也可以报警以后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无司乘人员受伤,车能动,单车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无公共设......


·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而“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已成为广大承包单位面对的一大难题。目前......


·怎么认定租房合同无效
      怎么认定租房合同无效租房合同是否无效,首先应看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离职后五险一金怎么办
      1.养老保险。(1)有新单位接收的。如果同城,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只需原单位把社保做停,新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如果异地,新参保地审核转移......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怎么量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怎么量刑?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怎么量刑?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
      一、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哪些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


·节假日正好是本休算加班工资吗
      节假日正好是本休算加班工资吗?节假日正好是本休没有安排工作是没有加班工资的,安排加班的话,节假日加班是按3倍工资给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筑企业加班双倍工资规定是什么?
      建筑企业加班双倍工资规定是什么?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