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变造股票债券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 变造股票债券罪构成条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综合上面所说的,变造股票债券罪就是属于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变造有效的债券,对于此行为已经违反了边有对债券的管理规定,一般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实事时,就会从案件的客观、客体、主观、主体来进行确定,只有这四个条件符合才能按此罪来进行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一、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操作流程: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2、......


·建筑工地死亡4人该怎么处理?
      建筑工地死亡4人该怎么处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
      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为企业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


·违约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违约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只是要违担违约解除合同的损失而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


·安置房算商品房吗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们知道了关于商品房的一些相关内容之后,有些人可能想要了解,关于上安置房的,那么安置房算商品房吗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规定,安置房和......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


·法律援助都援助哪些对象
      法律援助都援助哪些对象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司法领域算是一个蛮重要的制度,符合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总方向,也算是帮助贫弱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项公......


·新婚姻法是如何维护女方权力?女方出轨怎么判?
      一直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婚姻上,普遍地位低,鲜有话语权。即便如此,法律的制定也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新婚姻法较好......


·农村土地确权后对户口迁移有影响吗新迁入的户口能否分到土地?
      农村土地确权后对户口迁移有影响吗新迁入的户口能否分到土地?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后,是否可以迁移户口?  土地确权和户籍有没有关系的问题,很明确......


·能够继承的遗产包括哪些
      并不是公民生前留下的财产,那么在其去世之后就会转化为遗产,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来继承的。法律中对能够继承的遗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


·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起算怎么操作
      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起算怎么操作一、民事诉讼上诉期限起算法院的裁判送达后次日起算。当事人各自接受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必要共同诉讼中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