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票债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伪造股票债券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本条所称“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面额、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有价证券的行为。
本条所称“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有价证券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有价证券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有价证券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针对于伪造股票或者是债券,首先有可能是对公司的股票进行篡改,或者是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随意进行发行股票,而该股票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也有可能是对国库卷或者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来进行颜色形式上的涂改,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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