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一、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具体构成情况,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判定,特别是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情况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分包不能超过多少比例
      只要不是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就可以,对比例没有其他要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以下五种:第一,违约金;第二,赔偿损失;第三,强制履行;第四,定金;第五,其它补救措施。...


·留置权有什么法律特征,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吗
      留置权有什么法律特征,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吗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本身的特征就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即如果主债权因为各种原因被撤销或......


·欠钱不还找不到人怎么起诉
      到被告所在地法院依法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标近似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近似侵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带来的好处有哪些?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带来的好处有哪些?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进步,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地修改以适应现在的社会环境,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就是为了......


·小区哪些收入属于业主?
      小区哪些收入属于业主?1、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比如电梯广告费、公共场地广告费、公共外墙广告费等;2、停车位收入;3、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


·协议离婚财产自己分配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双方为了节省律师费以及诉讼费,有时会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但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离婚,都必须对财产、债务进行分割。在协议离婚......


·一、在便利店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在便利店可以随时辞职吗?理论上是不可以的,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保存通知单位的证据。到期员工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


·缓刑是什么,什么情况会判缓刑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理念。对于不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犯罪人而言,能争取到缓......


·行政赔偿诉讼的有关内容
      行政赔偿诉讼的有关内容一、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