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第一章 通 则
事故处理人员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现场勘查与调查内容及方法如下: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依下列途径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准确至年、月、日、时、分:
1、现场或附近监控设备的记录;
2、勘验车辆、人体上停摆的钟表;
3、询问当事人、证明人;
4、按报警时间推定;
5、按调查事故地点周围人员所见所闻情况推定;
6、按现场遗留物客观状况判定;
7、按当事人出发地至事故地点路程所需时间推定;
8、特殊情况通过法医鉴定,推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选择下列格式之一:
1、公路:区(县)-公路-里程(公里+米,或某处);
2、公路路口:区(县)-公路-路口;
3、城镇道路:区(县)-街道(胡同、里巷)-建筑物(门牌、单位、灯杆或者其他不易变动的标志物);
4、城镇道路路口:区(县)-街道(胡同、里巷)-路口。
(三)当事人及证人
对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勘查或调查下列事项:
1、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寻找和询问目击证人;
2、询问当事人;
3、当事人的伤情及特征;
4、确认当事人的交通方式;
5、确认驾、乘人员;
6、核查驾、乘人员的自然情况;
7、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验;
8、核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
9、核查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关系。
(四)车辆
对车辆应当勘查下列事项并确定痕迹对应关系:
1、车体痕迹的部位、形态特征;
2;车体内部痕迹、位置、特征及车体内表面的附着物位置、类别;
3、车体与车体、车体与人体的刮撞部位痕迹对应情况;
4、痕迹的高度、痕迹的宽度或面积及痕迹突出点的特征;
5、车体间微量物质相互转移(油漆、塑料等);
6、风挡玻璃破碎位置、类别、特征,痕迹形成方向、凹陷痕迹形成的角度;;
7、车内遗留物位置、类别;
8、核查车辆手续;
(五)道路、交通环境及交通设施
对道路、交通环境及交通设施应根据现场需要调查下列事项:
1、道路线型、路面性质、路面状况;
2、弯路、桥梁、窄路、坡路;
3、视距、天气状况;
4、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路灯、监控设备;
5、车道的设置情况;
6、车道通行状况;
7、车道内障碍物的状况;
8、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的设置;
9、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通行状况;
10、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障碍物的状况。
(六)车辆和人员行进方向
依下列途径确定车辆、人员行进方向:
1、地面轮胎痕迹、挫划痕迹方向;
2、接触点与散落物的位置关系;
3、被撞物体在路面上的划痕方向;
4、散落物的抛撒方向;
5、人体与车辆接触形成的伤痕及对应的衣着痕迹;
6、行人鞋底痕迹方向。
(七)路面接触点
依下列途径确定路面接触点:
1、路面轮胎痕迹种类、特征;
2、轮胎滚印、轧印、拖印、侧滑印的突变点相对于道路中心线的位置;
3、路面挫划印的特征、形成方向;
4、路面挫划痕的起点;
5、路面散落物、抛撒方向、特征,与接触点的位置关系;
6、散落物相对于道路中心线的位置。
(八)路面接触区域
无法查清接触点时,依下列途径确定路面接触区域:
1、地面轮胎痕迹;
2、地面挫划痕迹;
3、人体倒地挫痕;
4、散落物的位置及抛撒的方向。
(九)车辆的灯光使用情况
依下列途径确定灯光使用情况:
1、灯光的开启情况;
2、灯光的开关档位;
3、各种灯的破损情况;
4、电源线路的连接状况。
(十)车辆的装载情况
依下列途径确定车辆装载情况:
1、装载物品的名称,是否属于运输危险运输品;
2、车辆的载质量;
3、车辆的实际载人数量;
4、载物的长度、宽度、高度;
5、车辆人货混装情况;
6、货物捆扎、固定情况。
(十一)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依下列途径确定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1、照相固定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2、勘查、记录人体表所有损伤,测量身高、坐高;
3、固定车内前排座椅纵向位置;
4、车体内、外部和人体衣着痕迹物证定位及提取,(包括:血迹、毛发、鞋等);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的大概介绍。交通警察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与调查时,都会秉承公平公正的态度,不会刻意隐瞒某条线索,更不会包庇肇事者。肇事逃逸者始终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事故人员也要担负自己的责任。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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