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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含义是什么?企业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企业清算的含义是什么?企业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一、企业清算的含义
  企业清算的含义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二、企业清算的原因
  1、合同期满清算
  2、法律规定清算
  3、无法经营清算
  4、违法经营清算
  5、产权变动清算
  6、破产解散清算
   三、企业清算的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2、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四、司法解释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
   公司解散后,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股东不能免除所谓的“有限责任”,因此股东一定要充分重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否则将来可能承担意想不到的损失。
  (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三)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要进行企业清算一定需要达到企业清算的法定原因;除此以外,还需要根据企业清算的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因此我们在此提示您,如果在办理企业清算时一定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不符合程序而导致办理时间延长或者导致无法办理企业清算手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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