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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问题怎么办?

签了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问题怎么办? 一、签了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问题
  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哪些问题:
   1、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
   2、交付标的物与付款同时履行
  《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实际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付款的义务同时履行,此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
  依抗辩权之属性应当属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它的行使也源自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而出卖人自愿交付标的物,则应认为出卖人自动放弃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并不意味着出卖人放弃了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161 条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之时,即系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出卖人既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如不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部分价款的付款时间的确定
  合同履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合同法》第162条做出了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本条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从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法律赋予买受人“接收”或“拒绝接收”的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标的物的价格,但并没有对多交付部分价款之付款时间作出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签了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问题的相关内容,为您介绍了三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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