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销售伪劣种子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销售伪劣种子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销售伪劣种子罪量刑具体细分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种子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和经营假与劣种子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及经营,没收种子与违法所得,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及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于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其违法所得的,处罚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于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对于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显然是会造成严重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罚,对于达到了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判决处理,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可以按照种子法的行政处罚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离婚妇女居住权是如何进行维护的
      离婚妇女居住权是如何进行维护的1、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


·合伙免责不平等合同有效吗?
      合伙免责不平等合同有效吗?一、合伙免责不平等合同有效吗合伙合同存在不平等的负责条款时,免责一方的责任,排除一方权利的,负责条款无效,对当......


·侵犯他人名誉权是什么?
      侵犯他人名誉权是什么行为一、侵犯他人名誉权是什么行为(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


·两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小孩五岁?
      两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小孩五岁?父母如果离婚,婚后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和孩子没有任何关系。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故意伤害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故意伤害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有两种加重情节:1、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一、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根据《刑法》第42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上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各个省份的房屋租赁备案合同登记办理地点与流程都有所不同,但是需要准备的资料大部分相同,尤其是北上广一些大城市中一定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下......


·抚养义务能不能放弃,可以放弃抚养义务吗
      抚养义务能不能放弃,可以放弃抚养义务吗抚养义务通常是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虽然这属于我国法定的义务,但是实践中,有的人因为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因此......


·有孩子离婚书怎么写
      在协议中写清楚孩子由谁抚养,另一方按月支付多少抚养费。离婚协议书女方:男方: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


·子女抚养费一般给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37条规定
      子女抚养费一般给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几种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