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并列举了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种种行为。这些规定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必然妨害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破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妨害监督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弄虚作假,应为而不为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如果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实施了追究,但如果具有其他行为,如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员该移送起诉的不移送起诉;检察人员该起诉的不起诉;等等,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
  
  构成本罪,必须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对多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质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因不追究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的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对于公民来说,一旦发现制售伪劣商品的情形存在,那么就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去核查举报是否属实,一旦核查后发现制售伪劣商品的情形确实存在,那么就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罚,不得放纵此类违法现象存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我们都知道
      我们都知道,如果要做工伤鉴定的话,是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的,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讨论一下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多少钱?根据相关的说法规定,工伤鉴定的......


·辞退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补偿要给吗
      辞退已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补偿要给吗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际上并不属于辞退,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


·认定侵犯肖像权是什么原则?
      肖像权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对于那些明星来说,经常因为肖像权被侵犯打官司。的确,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企业在未经明星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照片......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知道,诉讼是债权人有效讨债的手段之一,可是当遇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时,不少债权人就不知道该怎么使用此项手......


·破产基金资产清算规定有哪些
      破产基金资产清算规定有哪些一、破产基金资产清算法律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刑诉法量刑的原则是什么,有哪些要素?
      刑诉法是我们很熟悉的一种法律,是专门为刑事诉讼而制定的,刑诉法基本涵盖了刑事诉讼的流程、证据、措施等各项内容,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等政府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超出仲裁申请裁决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超出仲裁申请裁决怎么办?一、根据法律规定超出仲裁申请裁决怎么办?超出仲裁申请裁决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影响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影响注册资本是和有限责任对应的,注册资本是多大,公司所负责的责任就是多大。而且有些经营范围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


·租房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租房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租房子不退押金承租人应当和出租人友好协商,问清楚为什么出租人不退押金,是没有支付水电煤还是没有足额支付租金,或是损坏房......


·借贷能不能不签书面协议
      借贷能不能不签书面协议在生活中,有的民间借贷签订了借贷书面协议,但有的借贷并没有签订书面借贷协议。那有人就问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角度来看,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