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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伤害名誉权是否可以起诉处理

网络伤害名誉权是否可以起诉处理
  
  一、网络伤害名誉权是否可以起诉处理?
  
  他人在网络平台上侵犯本人名誉权的可以起诉处理,起诉的法定条件是: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名誉权侵权的诉讼状应该怎么写?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中页。
  
  2、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法院。
  
  三、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管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平台上,侵犯别人的名誉全都是违法行为,但网络平台是虚拟的,因此起诉之前,原告可以通过律师先确认了侵权方的相关信息,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是无法立案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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