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交通逃逸3天没交警通知要自首吗?

交通逃逸3天没交警通知要自首吗?应当马上去自首,如果交通逃逸3天没交警通知,有可能是暂时没有发现此宗逃逸案件,也有可能是确实无人追究此事,但是不管怎么样,逃逸已经是一个事实,发现只是迟早的问题,要考虑到逃逸后的法律后果(罚款、拘留,终生禁驾,承担全责等),可能会后悔莫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 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就不应该进行肇事逃逸,如果肇事逃逸之后应该在第一时间之内向交警部门自首,因,肇事逃逸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一般来说,如果造成受害人重大伤害或者是死亡的,将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破产安置补偿费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因为单位破产,而获得一笔不菲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对于这笔费用,因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就的人在离婚......


·不批捕起诉后判多久时间?
      一、不批捕起诉后判多久时间?不批捕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事实成立也是可以起诉的,应当根据实际犯罪事实来判决处理。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


·工程质量的基础验收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的基础验收内容是什么工程建设每天都会发生,尤其是我国正处在一个发展转型的阶段。随着城市化建设,城镇化建设等,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实施建设......


·如何制订企业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有权制订内部规章制度,但实践中,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并非必然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


·没有逮捕能不能监视居住
      一、没有逮捕能不能监视居住没逮捕是可以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


·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司法鉴定的期限是多少在一些法律案件的审理中有很多的地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在工作时发生了意外,有了工伤,及人身伤害,需要做工伤鉴定,判......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什么?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什么一、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什么(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赠与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是什么?
      赠与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是什么?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实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这是二者的共同点。二者区别主要在于:1、赠与财......


·婚前房产一方死亡配偶有继承权吗
      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为他个人的遗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


·商标局对商标无效实施条例的宣告程序是怎么样的?
      商标局对商标无效实施条例的宣告程序是怎么样的?1、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商标局依据以下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一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


·农村土地确权地少了怎么办?
      农村土地确权地少了怎么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