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一、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人可以变更吗?
  
  监护人可以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正常情况下孩子的监护人第一顺位就是孩子的父母,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双亡,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监护人的变更。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智力水平、能力都还未成熟,所以没有办法成为民法上面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监护人来对他的生活和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对他的权力进行代理,这就是监护人的概念。
  
  变更监护人的方式是:如果在14岁以下,可以办理收养手续。
  
  如果要变更监护人,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同时变更申请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是不可以指定的,法律上对于监护人是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根据监护顺位进行判断。
  
  监护人承担的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如何?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如何?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您的普遍认知中,民法就是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做工伤鉴定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


·患者遇到医疗纠纷找谁解决?
      患者遇到医疗纠纷找谁解决?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


·违反《公共图书馆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公共图书馆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


·公司破产清算由谁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由谁清算?在这个超强的竞争时代中,总有很多公司不停的掘地而起,也有很多公司不得不面临破产的风险,一旦公司破产,那么公司破产清算......


·故意毁坏财物其他严重情节?
      故意毁坏财物其他严重情节有哪些一、故意毁坏财物其他严重情节有哪些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股份应持有多少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股份应持有多少?目前大多数人所称的公司法人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个公司都会有一个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代表的是公司的利......


·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时间的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时间的要求是什么?一、民事诉讼中的立案时间1、民事诉讼立案时间一般为七日内。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一、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4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一、全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