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30.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6309110

居间合同报酬的内容有哪些

居间合同报酬的内容有哪些居间合同,是一种常用于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签订的合同。但是居间合同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的,居间合同报酬的标准的介绍,您了解多少呢?在《合同法》中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的。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居间合同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 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针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有约定的则应 按约定的支付,但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
  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房 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 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髙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
  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
  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但从另一 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
  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 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
  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
  件的审理,有的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此类裁决
  结果,笔者是认同的,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合同约定作淸晰 了解和认识,应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
  二、相关规定
  
  居间报酬仅以合同成立作为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但这并不能体现合 同法的公平原则。较为符合实际的标准应该是,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过
  错并已经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 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的,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合同成立后是否居间人就可以收取报酬,在履行非媒 介服务范围内的过错应否成为买卖方不支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理由?笔者认
  为,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 易,换句话说,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若买卖
  方需要经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就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属独立于居间 费用以外的一项有偿服务费用。买卖双方无权就提供此项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
  的问题而拒付居间费用,其有权针对的仅是有偿服务费用而已。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居间合同报酬的知识,主要包括合同成立后是否居间人就可以收取报酬、《合同法》中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您如果还对报酬的标准拿捏不准,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6309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股东变更范本是什么样的?
      股东变更范本是什么样的?股东变更范本转让方:(甲方)住所:受让方:(乙方)住所: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事宜,于年......


·引诱卖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引诱卖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容留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


·火车票预售期是多少
      火车票预售期是多少天?一、火车票预售期据铁路部门最新消息,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为配合运营图调整,2016年12月30日之后的火车票预售期由......


·买房子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也是比较多的,而其中各个地方都是与
      买房子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也是比较多的,而其中各个地方都是与购房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有些人在买房子后又反悔想要退房,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异同是怎样的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异同是怎样的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


·职工基本岗位工资可以扣么 一、职工基本岗位工资可以扣么?
      职工基本岗位工资可以扣么一、职工基本岗位工资可以扣么?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随便扣员工工资的,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资的,比如公司有证......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情形是什么?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情形是什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情形是什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上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要求?
      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现如今人们生活中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与电子设备,而且还有很多的单位通过签署电子协议的方式完成买卖。但是纠纷发生后,如果对......


·债务人是否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身都可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


·死刑是如何执行的,执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项?
      《刑法》中规定的最高处罚就是死刑,这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刑罚。那么您知道,实践中死刑是如何执行的吗?而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
025-86309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