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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笔迹鉴定不认可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对笔迹鉴定不认可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对笔迹鉴定不认可的情形有哪些?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笔迹鉴定程序规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笔迹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其实,在诉讼活动中如果需要做笔迹鉴定的话,笔迹鉴定机构最好让人民法院指定,如果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也具有鉴定资质,笔迹鉴定的结论是依据检材做出的,不管当事人是否认可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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